自112年9月18日起,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冠姓之當事人,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撤冠配偶姓登記。
自112年9月18日起,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冠姓之當事人,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撤冠配偶姓登記。
一、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
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
業。
二、 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
一、 新生兒與父、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以新生兒在國內現有戶籍之父、母為申請人,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6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二、 下列戶籍登記事項,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 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登記:以認領人或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二) 法定及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三) 父母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四) 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成年時,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為提供民眾編撰族譜,本市已建置數位化族譜網站,讓民眾除了紙本編製外,另可直接以網站製作並列印,有需求民眾可多多利用。(網站路徑說明: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服務大聲公>數位族譜網站(另開新視窗))
★由於IE和Edge和本網站使用的技術有相容性的問題,請使用Chrome, Firefox, 或Safari開啟。
本市跨機關通報服務系統自108年8月1日起新增「新住民一站式服務」通報項目,以通報資料予本市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經濟發展局、青年局、教育局及法制局共7個機關,由戶政事務所進行新住民需求通報,受通報(權責)機關提供後續關懷服務,敬請多加利用。
★自108年7月1日起,國軍人員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家屬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國防部申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或喪葬補助費,國軍人員遺族辦理國軍人員的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國防部申請殮葬補助費,快速又便利。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於「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項下,新增「進階查詢-查詢統號是否曾經變更作業」,提供查詢者查詢統一編號是否曾經變更,為兼顧個人隱私,進階查詢結果僅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曾經變更」及「如查詢者欲瞭解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請自行與當事人洽詢」之訊息。
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四、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五、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為申請人。
六、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為便利民眾得即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或撤銷掛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業於106年7月3日起啟用「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提供民眾自行上網填報,經驗證後立即完成掛失作業,提升掛失作業速度。
★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司/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掛失(免自然人憑證)項下填報。
一、依據內政部108年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71204818號函釋規定,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另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有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二、內政部歷年相關函釋規定與前開揭108年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71204818號函釋不符部分,已停止適用。
★依內政部108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71205013號公告:
自即日起,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內政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依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70457471號公告:
自即日起,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依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3717號公告:
自即日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下列戶籍登記項目,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以死亡者之親屬、配偶或同戶之人為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
四、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
自107年7月16日起,辦理出生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或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家屬死亡給付,請多加利用!
依 據: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自106年7月3日起,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對我國有殊勳,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另外籍配偶因受家暴離婚或喪偶後,如未再婚與亡故配偶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或扶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為避免發生喪失原有國籍而無法歸化之情形,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明定內政部知有與本法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內始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且撤銷處分前,應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會審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另為杜絕假借虛偽結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受撤銷權期間之限制,且撤銷歸化許可無須召開審查會。
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務,可辦理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包含監理、稅捐 、地政、台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等單位,詳情可參閱內政部「戶政臨櫃1站通,戶籍資料變更免奔波」宣導短片。
凡設籍本市市民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及其所屬辦事處、區所、工作站均可申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核發,無需再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