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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計畫
                                                                                                  民國112年2月6日修訂
壹、依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貳、目的
為展現政府親民、便民與愛民之服務效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傾聽民意並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為其解決問題,建立首長直接與民眾會見協談制度。
參、實施時間:配合民眾及主任時間,於受理後一週內辦理。
肆、實施地點:本所主任室,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場所。
伍、實施方式
一、申請資格:
民眾對戶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主任。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惟仍應回復或通知申請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案件已由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四)陳情內容係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陳情案已責由承辦單位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執行者。
(六)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且無新事證者。
(七)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八)非戶政業務權責者。
二、申請方式:
民眾得以親洽面談、電話陳述或書面等方式申請,述明具體事由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研考人員就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記錄於受理登記簿(附表1)並告知約見時間,如民眾提出陳述內容非本所權責範圍者,應移交權責機關或單位。
三、約見預備:
(一)查證申請人身分。
(二)研考人員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填具「案件處理表(附表2)」送交權責課暨相關業務承辦人於1日內擬具處理意見後再陳核。
四、約見通知:
於約見前3日通知約見之時間、場所、聯絡人及服務電話等。(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亦應於3日內回復或告知)。
五、約見當日:
(一)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約見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二)以主任會見為原則,若遇其他重要公務,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主任指定代理人代為接見,權責課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應配合出席,約見當日出席人員應簽到(附表3)。
六、約見後案件處理:
(一)對於約見案件可當場處理者,即當場回復,並做成紀錄;無法立即處理者,業務權責課應於約見後3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函覆,並副知研考,俾利管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准展延辦理期限,但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
(二)由研考人員專責列管並列席簡要紀錄(附表4),會見紀錄於會見結束後列管交辦。
七、其他:
(一)對於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者,得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二)權涉本所之單純案件,由研考人員先行聯繫權責課瞭解案情,協助處理並函覆,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則安排列入「主任與民有約」會見案。
(三)案情複雜涉及須協調之案件或堅持直接列案會見主任者,則予排入「主任與民有約」會見案。
(四)涉及2個以上之權責課者,需指定其中1課為主辦課。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陸、流程:(詳附表5)
柒、管考
一、主任與民有約受理案件由研考人員負責辦理案件之登記、紀錄、列管、追蹤,督導主管隨時考核之。
二、受理之會見案件依其執行情形,得製成案例教育加強宣導。
捌、本計畫奉核後施行,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案件處理表.odt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服務流程.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