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所公告內容

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聲明等替代申辦印鑑證明措施。
標題
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聲明等替代申辦印鑑證明措施。

內容
一、鑑於申請土地登記原則應由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倘未能到場,並得依同規則第41條規定採用線上聲明登錄等替代措施,以供民眾依自身需求選用,並兼顧便民服務與真意確認。
二、為加強簡政便民服務,並落實智慧政府政策,如登記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可採用線上聲明及各項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措施,減少民眾先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再辦理地政業務之往返奔波情形。

公告日期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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